|
|
台南市文化觀光處設有處長、副處長,負責文化觀光處之整體運作,掌理文化、藝術、文獻、文物、古蹟維護及再生、公共造產(古蹟及其附屬設施部分)、圖書與檔案及推展文化藝術教育等事項。及台南市立文獻委員會、台南市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、台南市古蹟及歷史建築審議委員會、文化資諮詢委員會之監督。 |
|
|
文化法規、公共造產事業、古蹟經營管理、文化行銷、文化產業及地方產業輔導與管理、文化行政。 |
|
|
文獻事項、古蹟相關之宗教禮俗事項、文化資產之保存與再生事項、傳統文化之保存與發揚事項、文史工作補助、古蹟導覽人員培訓、認證及獎勵、文物展覽與陳列、文物管理、鄭成功文物館經營管理業務、主題博物館之管理維護、公私立博物館之聯繫協調事項。
|
|
|
創作活動之整體規劃與研發、公共藝術、文化交流、教育推廣活動、藝文事業輔導與管理、美術館之籌設、美術館之經營管理維護,管理台南市立民族管絃樂團及台南市交響樂團。
|
|
|
古蹟研究與修護、歷史建築物之指定與維護、文化園區之推動與執行。
|
|
|
推廣社區營造點、輔導社區文化據點、推展社區藝文及文化替代役。
|
|
觀光事業施政計畫、旅館管理 、遊樂(設施)管理、民間觀光團體輔導、觀光設施興建、觀光遊憩區管理、促進民間參興觀光建設。 |
|
|
視覺藝術課、表演藝術課、藝文推廣課、行政課。 |
|
|
總務組、推廣組、閱覽組、採編組、兒童科學教育館、分館、其他陳閱空間。 |